广西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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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新建建筑中推广应用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预制内外墙板的通知
来源: | 作者:广西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 :2026-09-16 | 1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桂建发〔2026〕8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教育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进一步拓宽装配式建筑应用范围,加快推进城市发展向绿色低碳转型,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以及广西税务局、广西金融监管局决定在各设区市新建建筑中推广应用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和预制内外墙板等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以下简称“三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板”应用项目实施范围

全区14个设区市中心城区,及与其紧密相连的集中建设区域(集中建设区域由各设区市划定)范围内,地上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公寓、宿舍以及地上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医院、办公建筑、文化体育场馆等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应带头采用“三板”技术。鼓励新建商品住宅、写字楼、商业综合体、标准厂房、酒店等社会投资项目积极推广应用“三板”。

二、“三板”应用项目实施时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属于上述实施范围内的新建项目,应带头推广应用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和预制内墙板。鼓励使用预制外墙板、预制阳台、预制整体厨卫、预制空调板、预制飘窗、预制电梯井等其他预制部品部件。

三、对“三板”应用项目参建单位的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三板”应用要求,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EPC),应用BIM技术进行施工过程优化、精确算量与成本估算、碰撞检测与风险预测,统筹协调项目实施进度。鼓励在招标文件中对“三板”应用提出相应要求,合理设置技术指标。积极采用驻厂监造等方式加强部品部件生产质量管控。

(二)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广西现行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和图集设计“三板”,编制“三板”应用专项设计说明,明确各单体建筑的“三板”应用部位、应用面积、对应项面积比例等内容,并提供相应计算书,切实提高“三板”标准化应用水平。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可参考广西现行计价依据或广西区内类似项目造价编制。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正向设计可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试行)》(桂建标〔2019〕2号)单列BIM技术应用费用。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确保“三板”施工质量,积极培育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在应用“三板”的项目建设过程中,优先安排具备装配式建筑施工经验或经过装配式建筑施工培训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四)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制作与验收规程》(DBJ∕T45-044-2017)等相关质量标准,把控部品部件生产和出厂质量,出厂产品应附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说明书,同时确保“三板”的运输质量和到场时间。

(五)工程监理单位应进一步强化监理职责,完善部品部件进场检验和安装监督流程,保障“三板”施工质量。

四、“三板”应用激励政策

(一)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符合“三板”应用要求且项目成本与普通项目接近的,增加的成本可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具备条件的城市,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制定装配式建筑财政补贴政策,充分保障推广装配式建筑过程中科研开发、体系建设、项目试点等经费。

(二)符合“三板”应用要求且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支持。

(三)新建商品住宅外墙采用预制墙板的,其外墙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但不超过该栋建筑地上建筑面积的3%。

(四)符合条件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五)对购买应用“三板”的商品房,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可按规定适度上浮。

(六)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工程保函、供应链金融、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专项贷款等适配性强的专属金融产品,在“三板”项目贷款准入、授信额度、还款方式、利率优惠、担保方式、抵押物范围、贷款期限等方面予以全面支持。

(七)对符合超限运输规定的“三板”部品部件运输车辆,在超限运输许可办理、物流运输、交通组织方面给予支持。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新建建筑±0.000标高以上采用“三板”的,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水平投影面积及预制内墙板墙面面积与对应项总面积之比不应低于60%。

(二)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指导施工图审查机构将项目设计“三板”应用要求纳入审查内容。加强对“三板”生产、进场检验、施工安装、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等关键工序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三板”生产与进场质量、吊装定位、节点连接与浇筑质量。督促项目参建单位充分运用广西建筑工业化监管平台,采用射频识别(RFID)、二维码识别等数字信息化技术,建立部品部件设计、生产、运输、使用全过程质量追溯机制。加强对“三板”应用项目的施工监管,对未按设计图纸中的“三板”相关要求施工的,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三)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应参照《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要求,运用政府采购政策积极推广应用“三板”,将符合要求的、应用“三板”的公益性项目纳入政府债券支持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安排专项预算对符合条件的“三板”项目依法进行奖励补贴。

(四)各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可将“三板”应用相关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

(五)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推动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加快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工作。

(六)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和金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三板”体系推广应用工作的支持和监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激励政策落实到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时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指导服务,确保“三板”体系推广应用工作取得实效,并将落实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然资源厅 交通运输厅 广西税务局关于在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新建建筑中推广应用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预制内外墙板的通知》(桂建发〔2020〕8号)同步废止,本通知实施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可按原政策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

202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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